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7號
TNDV,112,司促,1107,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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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芳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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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