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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9號
TNDV,111,重訴,69,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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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陳力鳳
劉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興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權讓
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
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繳納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6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本訴部分之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繳納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3,2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69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
 ㈠本訴部分
  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 分為新臺幣(下同)443萬2,406元(計算式:221萬6,203元 +221萬6,203元=443萬2,406元,參見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 卷第153頁民事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434元,扣 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萬4,467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2 ,967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本訴部分之上訴。
反訴部分: 
  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 分為886萬4,813元(參見本院卷第149頁民事判決主文),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219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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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興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