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士瑋
黃智弘
黃柏巽
相 對 人 黄石龍
黄崑原
黄海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即黄水池之
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相 對 人 陳寶香即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祥榮即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睿彬即黄仁義之繼承人
洪黄富金兼黄仁義之繼承人
黄炳文兼黄仁義之繼承人
黄雅芸(原名:黃秋容)兼黄仁義之繼承人
黄淑雅兼黄仁義之繼承人
黃柏壽即黄仁義之繼承人
黃柏森即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明德即黄陳水粉之繼承人
王林秀蘭
王錫彬
沈永華即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鎂惠即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瑞榮即黃靖琇之繼承人
楊再生
黃智安
黃雅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即黃清旺之
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相 對 人 黃國祥
陳美方即楊阿淑之繼承人
晁岳光即楊阿淑之繼承人
孫岳芳即楊阿淑之繼承人
蔡黃春美
黃志煌
王月芬
王月華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 對 人 謝元明
鄭如芳
陳姿雅
官霈妤
蕭建興
廖雅雯
徐秀勤
夏慶容
鍾美雪
黄吳來受
黄慶福
黄淵彬
黃炳堯
林三和
林茂富
劉曉旭
夏慶芸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相 對 人 邱麵
蕭鴻明
葉庭汝
林進祿
林敬修
王祥翰(原名王尚騰)
許紜涵
廖沛筠
廖致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35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 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16日生效之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修正立法理由乃以 「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 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 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 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 之權益。」是本條項修正意旨,已明示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 及第三人之權益,原告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者,其訴訟標 的以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 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亦即限於原告本於對標的物之 物權關係,訴請塗銷或變更其上無效或得撤銷之物權登記, 以回復其原有之物權登記者而言。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公 示方法,得避免第三人後因信賴物權登記而善意取得,及確 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減少原告將來更須 證明因信賴物權登記而取得人為惡意之訟累。惟訴訟繫屬登 記亦有礙權利或標的物之流通,在民事訴訟法採行當事人恆 定原則,並設有參加或承當訴訟制度以兼顧對受讓權利或標 的物之第三人保障之情況下,縱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而 應以登記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其權利或標的物,若無前 述所指情事,自無准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事件審理中,該事件之訴 訟標的屬於物權關係,是倘判決確定後,對於受讓應有部分 之第三人亦有效力,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却其 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以避免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及實務見解為本件聲請,請准予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系爭土地確由聲請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現由本院 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事件審理中,已為本院職權上所查 悉,核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固屬物權關係,且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亦應為登記。惟相對人既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 依法處分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屬有權處分,是實無阻却第 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之問題。再者,第三人因相對人 移轉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縱受分割共有物訴訟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惟其在法律上之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減損 ,僅是轉化為分割後之等值權利,亦難認將因此受有不測之 損害。反之,倘准許聲請人之請求,則將直接對於相對人就
系爭土地權利之處分產生事實上的不利影響,減少交易之可 能與價值。因此,根據上述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系爭土地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