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88號
TNDV,111,訴,1788,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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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阮金線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代理人 歐瑋群
被 告 劉奕伶

劉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奕伶、劉上銘應同意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46/10000)及同區段402建號建物為訴外人劉炫所有。嗣劉炫 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原告,劉炫又恐原告任意變賣系爭不動產,遂於移轉同時 ,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嗣系爭不動產於109年1月2日又以贈與為原因由原告移轉登 記予被告劉奕伶。被告劉奕伶復於110年11月11日因調解移 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1/2持分予原告。是系爭不動產目前為 原告與被告劉奕伶所共有。另系爭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劉炫已 於110年3月2日往生,系爭抵押權由劉炫之繼承人即原告與 被告二人公同共有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因原告與劉炫間 事實上並無借貸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存在,當初劉炫於系爭 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僅係為防範原告任意變賣系爭不動產 或以系爭不動產向外借貸之權宜措施,而系爭抵押權如未將 之除去,顯有影響系爭不動產之正常使用,且系爭抵押權既 無債權存在,則其從屬之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既此,劉炫將 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原告,劉炫係恐原告任 意變賣系爭不動產,遂於移轉同時,就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 抵押權,惟原告與劉炫間並無實質借貸關係存在,依抵押權 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劉炫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難



認系爭抵押權業已成立,系爭不動產其設定登記與系爭不動 產之實際權利狀態確有不符,對於原告之所有權已有妨害。 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民法第821條規 定,請求被告二人應同意原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塗 銷,以除去妨害。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中段定有明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 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同法第821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公同 共有準用之,同法第828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抵押權為擔 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 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 請求塗銷。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 本、異動索引、劉炫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調字卷 第17-37頁;訴字卷第51-62頁),並有本院調閱之土地建物 查詢資料,及函調之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2月8 日所登記字第1110120023號函附111年普跨(佳里鹽水)字第 610號土地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5-18、31-43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生自認之效力,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為真實。
(三)依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該抵押權亦無所附 麗,則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系爭不動產上,自足對於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造成妨害。從而,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共 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 求被告應同意原告將系爭抵押權辦理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 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 比例,命分別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 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依上 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阮金線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433 0457 設定權利範圍 10000分之46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奕伶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433 0457 設定權利範圍 10000分之46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上銘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433 0457 設定權利範圍 10000分之46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阮金線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003 0004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奕伶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003 0004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1年 字號 普跨(佳里鹽水)字第000610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1年8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上銘 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1,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108年11月12日借款所生債務 清償日期 不定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阮金線,債務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 阮金線 權利標的 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 0003 0004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華城段0000-0000地號 華城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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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