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9號
TNDV,111,補,1099,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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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李靖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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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