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慶輝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黃張金綢
張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辦
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為原告所有;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
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
)1,995,018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3份、房屋稅籍證明書1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995,0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1 坐落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 361,271元(計算式:170.01×51,000×1/24≒361,2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坐落同段106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 930,261元(計算式:計算式:437.77×51,000×1/24≒930,26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坐落同段106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 410,486元(計算式:計算式:193.17×51,000×1/24≒410,4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同段605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4樓1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293,000元 總 計 1,995,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