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劉炳利
許淑萍
曾春風
曾源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88年6
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88年度促字第25068號),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院88年度促字第2506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債務人「曾源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源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 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 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 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債務人應為「曾源豊」,支付命令原本 及其正本誤載為「曾源豐」,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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