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314號
TNDV,111,簡上,314,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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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吳志誠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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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