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王○珍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明政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政(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王○珍(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政之監護人。三、指定王○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政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政之姊姊,王○政因重度身 心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王○政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王○政之監護人,及指定王○政之妹妹王○ 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王○政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王○珍為監護人,及指定王○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王○政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⒎本院通知王○政之父親王○任,其逾期未表示意見。 ⒏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王○政為智障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 王○政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王○珍為受監護宣 告人王○政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王○政之最佳利 益,另指定王○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