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卿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 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