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92號
TNDV,111,救,92,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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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孟哲律師即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
9日111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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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孟哲律師即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