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民國○○○年○月○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離婚 ,離婚時未就未成年人丙○○(106年9月5日生)之權利義 務行使或負擔為任何約定,故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 1項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之。
(二)兩造離婚原因及離婚後之生活狀況:
1、兩造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相對人經常對聲請人拳腳相向, 暴力行為甚至波及當時年僅1歲之丙○○,多次導致聲請人 與丙○○雙雙受傷,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107年度司 暫家護字第1998號暫時保護令。聲請人因不堪相對人之虐 待,為保護自己與丙○○之人身安全,攜丙○○逃離兩造共同 住所後,租屋居住於臺中市梧棲區(下稱梧棲住所),並 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107年12月1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成 立,當時雖未於調解程序筆錄約定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 負擔,但相對人口頭要求聲請人自行照顧養育丙○○,故離 婚後聲請人仍獨力擔負照顧丙○○之責任。
2、嗣後相對人於某日趁聲請人不在家時闖入梧棲住所,強行 居住不肯離開,又於108年5月間持鐵條毆打聲請人,致聲 請人左耳、左肩、四肢多處受傷,聲請人逃出梧棲住所後 ,因畏懼相對人之暴力而不敢返家,獨自在外流浪約3日 ,期間相對人每日以電話威脅聲請人「若不與相對人復合 ,就不許看小孩」等語,聲請人在通話中聽見丙○○不停哭 鬧並稱肚子餓,便請求警察陪同返回梧棲住所探望丙○○, 當時發現丙○○幾乎整天沒吃東西,便立即帶丙○○外出用餐 。此時聲請人害怕相對人會再返回梧棲住所傷害聲請人和 孩子,便開車搭載丙○○南下,逃往臺南市,並在臺南市租 屋、求職,從此與丙○○安頓在臺南生活。
3、110年8月間,相對人突然向警察通報丙○○失蹤,警察循線
找到聲請人,聲請人實在害怕相對人利用對孩子之親權再 介入聲請人母女之生活,導致聲請人母女二人再度陷入暴 力循環,不得已提起本件聲請,請求鈞院酌定謝沛玆之親 權由聲請人單獨擔任。
(三)聲請人單獨擔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較有利於丙○○: 1、丙○○出生後均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兩造分居後,聲 請人更是獨力養育丙○○迄今,母女感情親暱,聲請人有持 續照顧丙○○至成年之意願並有適足之親職能力。且考量丙 ○○之年齡及性別,年僅4歲更需要母愛輔育,成長過程由 相同性別之母親照顧較合適,故繼續由聲請人照護最為妥 適。
2、聲請人於前一段婚姻所生之大女兒現與聲請人、丙○○共同 生活,大女兒今年已16歲,能夠協助家務並輔助照顧丙○○ ,姊姝之間也能互相陪伴扶持。
3、聲請人從事清潔工作,每月有新臺幣(下同)3萬至4萬元 之穩定收入,有能力負擔丙○○成長所需之開銷,能提供丙 ○○良好之成長環境。
(四)相對人不適合擔任丙○○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1、丙○○與相對人同住,恐有遭受虐待之風險:相對人動輒對 聲請人暴力相向,甚至在丙○○剛滿1歲時,不顧其瘦小身 軀根本無法承受大人的粗暴動作,毆打聲請人過程中還動 手拉扯丙○○,造成丙○○背部擦傷及臉部瘀青,若丙○○與相 對人同住,又無其他大人在身邊保護,恐怕淪為相對人之 出氣筒,危及丙○○人身安全或對丙○○人格產生負面影響之 疑慮;聲請人於108年5月間因不堪受暴而逃命離家數日期 間,相對人竟然不提供食物予丙○○,讓丙○○天天哭喊肚子 餓,此種惡劣行徑對於一名不足2歲之兒童而言,已屬虐 待,若將丙○○交付相對人照顧,是否能夠平安長大,實令 人憂慮;綜上所述,相對人曾有拉扯丙○○致其受傷、無正 當理由不提供食物等行為,均屬家庭暴力態樣之一,應推 定由相對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丙○○。 2、相對人不具監護意願,亦無成為友善父母之意願:兩造離 婚時,相對人就要求聲請人自行照顧養育丙○○,離婚後也 無意與聲請人討論丙○○未來之照顧安排,顯見相對人根本 不具備照顧丙○○之意願;聲請人於108年5月間因受暴而逃 離梧棲住所後,相對人不停以電話威脅「若不與相對人復 合,就不許看小孩」等語,顯見相對人將孩子視為控制聲 請人之籌碼,若聲請人不同意相對人之要求,便要以禁止 看小孩為懲罰聲請人之手段,相對人根本無視丙○○對母愛 之需求,且欠缺與聲請人共同合作養育丙○○之善意,其親
職觀念實有待改進。
(五)考量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同性別優先原則、 最小變動原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之規定,應認由聲 請人擔任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最符合未成年子女之 最佳利益。
(六)聲明: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一)伊希望要公平,伊可以接受由伊單獨行使或與聲請人共同 行使監護權,但是伊不希望由聲請人單獨行使監護權,至 於聲請人想照顧小孩子,伊可以尊重。如果聲請人需要辦 事情,伊可以配合。伊祝福聲請人,伊不影響聲請人的家 庭,伊尊重法院裁定,伊找小孩很久,但要告訴伊小孩的 情況,不然伊會擔心等語。
(二)聲明:聲請駁回。
三、經查: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 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 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 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 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 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 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人丙○○(106年9月5日生 ),嗣於107年12月18日兩造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司家調字第1267號離婚等事件調解離婚等情,有兩造戶籍 謄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1267號調 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酌定行 使負擔未成年人丙○○權利義務之人,即屬有據。(三)又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聲 請人,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為:「聲請人自評健康狀
況良好,自兩造離異迄今,仍擔任未成年人-丙○○主要照 顧者,除能親自投入未成年人-丙○○照顧事務,提供其妥 善照顧外,對未成年人-丙○○作息、喜好有一定程度了解 ,與未成年人-丙○○間有正向且緊密互動關係,主責照顧 未成年人-丙○○期間未有不當或疏忽照顧之情事,評估聲 請人親職能力可滿足未成年人-丙○○基本生活所需無虞, 然聲請人表示自民國111年初便未再投入就業市場,家庭 日常開銷均倚賴聲請人現任配偶薪水,聲請人經濟穩定性 僅有聲請人主觀說法,宜進一步釐清。2.親職時間評估: 聲請人目前全職投入家庭事務與子女照顧,能配合未成年 人-丙○○作息,並親自參與未成年人-丙○○照顧事務,有實 際陪伴並經營與未成年人-丙○○親子關係,與未成年人-丙 ○○互動狀況亦屬正向,評估聲請人投入親職時間充裕,且 可滿足未成年人-丙○○基本照護與情感關懷需求。3.照護 環境評估:聲請人現居住所生活機能便利,家務整理狀況 屬佳,雖同住人口增加而限縮個人空間使用,但整體照護 環境未見有不利未成年人-丙○○成長之處,另,聲請人稱 日後有意與其現任配偶遷居他處,具體搬遷地點、時間未 有規劃,未來照顧環境妥適性尚待調查確認。4.親權意願 評估: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扶養責任,又難提供未成年 人-丙○○妥善照顧,而聲請人長年擔任未成年人-丙○○主要 照顧者,除熟悉未成年人-丙○○照顧事務外,與未成年人- 丙○○親子互動亦屬緊密,故聲請人期待能爭取由其單方行 使未成年人-丙○○親權,其履行親職之意願與態度均屬積 極,惟兩造關係未因婚姻關係解除而有改善,雙方尚未能 在互動溝通上取得平衡,進而使兩造在執行會面交往期間 迭生齟齬。5.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多年來均獨力規劃決 策未成年人-丙○○就學事務,可依未成年人-丙○○發展階段 安排所需教育資源,也能關注未成年人-丙○○就學情形, 能陳述對未成年人-丙○○教養期待與態度,未來擬依未成 年人-丙○○年紀、學制,協助未成年人-丙○○完成學業,評 估聲請人整體教育規劃未有明顯不當之處。6.未成年子女 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人-丙○○現年5歲,現階段認知發 展尚無法理解親權意涵。訪視期間觀察未成年人-丙○○外 露四肢與頭部未有明顯受傷痕跡,能依聲請人指令完成動 作,偶會坐在聲請人旁逗弄聲請人三女,與聲請人互動狀 況尚可,在提及有關相對人時,未成年人-丙○○會稱相對 人為「壞爸爸」,聲請人另針對未成年人-丙○○以此稱呼 相對人之舉動,補充說明係因未成年人-丙○○過往受相對 人不當對待所致…綜上所述,聲請人稱現階段有其配偶協
助聲請人負擔經濟,並分擔子女照顧事務,惟因社工訪視 當日未能有機會與聲請人現任配偶訪視,僅有聲請人一方 說法,聲請人經濟穩定性尚待釐清確認,另就聲請人親職 能力而言,聲請人長年擔任未成年人-丙○○主要照顧者, 熟知未成年人-丙○○照顧歷程,能親自投入未成年人-丙○○ 日常照顧並確實配合其作息,與未成年人-丙○○間也能有 正向且緊密依附關係,主責照顧未成年人-丙○○期間,尚 能提供未成年人-丙○○妥善照顧,未有明顯不當或疏忽照 顧之情事,評估聲請人應能滿足未成年人-丙○○基本生活 所需無虞。惟聲請人受過往兩造衝突影響,對相對人存有 負面情緒,也擔憂相對人親職能力無法提供未成年人-丙○ ○合宜照顧,致對促成未成年人-丙○○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之 態度略微消極,未成年人-丙○○與相對人現階段確實未有 實際親子互動機會。考量未成年人-丙○○過往疑似有受相 對人不當管教之情事,現又因未能穩定會面交往而與相對 人親子關係疏遠,建議由社會福利機構或家事服務中心實 施裁定前會面交往/交付,藉此觀察未成年人-丙○○與相對 人互動情形,也讓未成年人-丙○○與相對人建立熟悉與信 任感,並視未成年人-丙○○對相對人安全信任程度,逐步 增加同住過夜之形式執行會面交往…」等語,有該會111年 11月9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121847號函檢送之酌定 親權與會面訪視報告在卷可參;另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台 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訪視相對人 ,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為:「1.親權能力評估:就訪 視了解,相對人表示其目前血壓較高,日前有發生車禍但 行走無礙,本會觀察其行動尚屬自如,應尚無明顯影響行 為能力之情事;惟訪視時本會觀察相對人情緒高昂,對於 本會提問常答非所問,亦會不斷重複講述其已說明過之事 項,並出現哭號、下跪等舉動。經濟部分,相對人表示其 做粗工每月薪水平均兩萬多元,但其每月都要協助聲請人 償還債務,每月薪水都會用完故沒有存款。支持部分,相 對人表示家人能提供其居住支持。綜上所述,相對人訪視 時情緒較為激動,又相對人自稱因需協助聲請人償還債務 故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皆會花完,恐較難應付突發狀況, 綜上本會認為相對人是否有適宜之親權能力恐仍待衡量。 2.親職時間評估:就訪視了解,相對人表示其工作時間為 週一到週五早上8點到下午5點,偶爾週末也會去工作,又 就訪視了解未成年子女現年4歲,仍是需要父母提供較長 期陪伴、關懷之年紀,相對人亦提及其已有2、3年未能得 知未成年子女生活情形。綜上本會評估相對人是否能提供
、發揮適宜之親職時間及親職功能,恐仍待衡量。3.照護 環境評估:本次訪視係相對人要求至本會之辦公室進行訪 談,故本會未能實地拜訪相對人住所,亦無法就照護環境 部分進行評估。4.親權意願評估:就訪視了解,相對人不 斷重複表示其很疼愛未成年子女,數年來為了尋找未成年 子女耗費大量人力、金錢、時間但仍皆未果;此外,相對 人多次提及聲請人擅自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過去至今又 常汙衊相對人,故相對人認為聲請人十分卑鄙,並希望未 來無論由誰照顧未成年子女,都應該給未同住方知道未成 年子女的狀況,而若非相對人照顧未成年子女,其認為會 面地點在台中或台南都可以。綜上本會評估相對人有行使 親權之意願,惟兩造過去似有家庭暴力情形,相對人亦對 聲請人有許多負面情緒,故本會認爲相對人扮演善意父母 之可能性,恐仍待衡量…就訪視了解,相對人稱兩造調解 離婚時有約定要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但聲請人擅自 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且不給相對人知道未成年子女消息, 亦不讓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致使相對人十分痛心, 並希望無論未成年子女由誰照顧,未同住方都應能知悉未 成年子女生活情形且能進行會面,相對人希望未成年子女 能在父母雙方關愛下成長。綜上本會評估相對人有行使親 權之意願,惟訪視時相對人有無法聚焦回應之情形,因此 本會難以具體蒐集評估所需之資訊,又本會本次僅訪視單 造,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亦疑似有家庭暴力之相關案件,故 建請鈞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及相關資料,並衡酌是否有再 函請家調官與相對人進行訪視之必要後,自為裁定」等語 ,有該會111年1月7日財龍監字第111010017號函檢送之社 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於本院110年 度司家非調字第596號卷可參。
(四)本院斟酌前開訪視報告,並審酌未成年人丙○○年紀尚幼, 復長期由聲請人任主要照顧者,於照顧未成年人丙○○期間 並無具體不當照顧情事,母女感情甚篤,未成年人丙○○亦 已熟悉目前之生活模式及居住環境等情狀,另考量繼續性 原則、幼兒從母原則、同性優先原則、最小變動原則,認 為基於未成年人丙○○之最佳利益,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任之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本件裁判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裁定結 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