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87號
TNDV,111,司聲,887,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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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相 對 人 李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現仍 設籍於「台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址,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派員訪查後,查得相對人未實際居住該址,亦有 該分局民國112年1月16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021580號函附 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仍未能查知相 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 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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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