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6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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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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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丞宏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固得
對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請求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0
54號解釋參照)。惟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
關係而來,因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
分,其應繼分乃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
承之比例,而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故各繼承人於遺
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
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
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司法院民事廳,法院辦理
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96年6月8日,第243頁)。此時執
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產分割之資料或命債
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再對
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執行。債權人如未
依上開方式補正或辦理,執行法院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
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丞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乃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此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於遺產分割前,該不動產乃
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個人應
繼分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權利,是相對人因繼承取得對上開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尚不
得逕為執行標的。嗣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及同
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不動產已辦妥遺
產分割資料或其已另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證明,前開通知
並已各於111年12月22日及112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進
行執行程序,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附表:
111年司執字126399號 財產所有人:黃丞宏及其他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204 776 5400分之180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黃丞宏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371 313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黃丞宏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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