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96號
債 權 人 李瑞漧
債 務 人 邱杏如
債 務 人 邱盛岳
一、債務人邱杏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邱杏如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盛岳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邱杏如、
邱盛岳等兩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
影 本,並未有任何文字約定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僅記載債務人邱盛岳為「保人」。又債務人邱盛岳為債權
人與債務人邱杏如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
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邱杏如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邱盛岳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邱杏如、邱盛岳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
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此
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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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