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790號
TNDV,111,司促,25790,2023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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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90號
債 權 人 楊政文

債 務 人 吳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
復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
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租金未償還,為此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人就其前開所述
事實,係提出切結書為證。惟前開切結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
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利息利率逾年息5%部分,尚難
認債權人就其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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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