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24號
TNDV,111,亡,24,202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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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翁薇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翁薇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 國111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翁薇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翁薇生已年滿80歲,因多年來行方不 明,於民國108年2月25日經臺南○○○○○○○○通報警察機關列為 失蹤人口,迄今已滿3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翁 薇生為死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人翁薇生之音 訊,爰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人翁薇生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1年3月14日 南市府東戶字第1110020889號函及所附相關戶籍資料、內 政部移民署111年3月7日移署資字第1110030387號函、臺 南市殯葬管理所111年3月4日南市殯一字第1110320439號 函、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11年3月7日南東社字第111015728 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3月7 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115001131號書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111年3月11日後臺南管字第1110002426號函、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在監在押 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5月 17日南市警一防字第1110283240號函及所附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證明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受理調查 筆錄等件(均影本)附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



人翁薇生並並未在監、押,近7年無入出境或投保勞健保 之紀錄,亦無任何財產、所得,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又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1年6月13日黏貼該公示 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自得於失蹤人翁薇生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二)查失蹤人翁薇生為24年10月11日生,於108年2月25日經臺 南○○○○○○○○通報警察機關列為失蹤人口,計至111年2月25 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 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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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