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宇軒有限公司、周湘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2,4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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