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龔依綸(原名龔淑英)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依綸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97年間聲請更生程序,惟無 力繳納房貸,房子遭拍賣後,仍未清償房貸,留存大筆債務 ,無力負擔更生方案,故撤回該次更生聲請。聲請人積欠如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4,210 ,798元。聲請人於110年10月19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40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銀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每期還款17,775元之清償方案, 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 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任職於水果香商行, 擔任果汁服務人員,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9,000元,無申請 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5,965元,名下財產僅臺南 水交社郵局存款餘額346元、全球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價值 分別為58,068元、18,817元,共計76,885元)、93年出廠 之機車一輛,而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 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父親扶養費7,000元、母親扶養費5,0 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
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 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 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4 ,210,79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8-19、25-30頁; 消債更字卷第15-16、23-32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 陳報狀在卷可稽,參此可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 金額應為如附表所示之10,546,174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 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 0年10月19日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 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每期還款17,775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 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 院於110年11月23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 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4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8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號調事件解 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 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水果香商行,擔任果汁服務人員,平均 每月薪資收入約29,000元,無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 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水 果香商行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 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1-32、35-41頁;消債更字卷第33 -35、39-45、255頁),核與本院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應可採信。另聲請人主張其名 下財產僅臺南水交社郵局存款餘額346元、全球人壽保單兩 份(保單價值分別為58,068元、18,817元,共計76,885元 )、93年出廠之機車一輛,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 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臺南水交社郵局存摺、機車行照、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等 件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9、33、43-48頁;消債更 字卷第16、37、47-55、247-253頁),稽之前揭聲請人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應可相符。基此,聲請人目 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全球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價值分別為58,0 68元、18,817元,共計76,885元)及每月薪資收入29,000 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該金額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 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支付父親每月扶養費 7,000元,以及給付母親每月扶養費5,000元,扶養義務人均 僅聲請人,扶養負擔比例為全部。聲請人之父親係29年9月4 日出生,82餘歲,無工作收入,僅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759 元,名下雖有臺南水交社郵局存款餘額14,902元、房屋( 價值81,900元)、105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惟該房屋為自住 使用,且為違章建築,有聲請人提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 、父親之108年、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水交社郵局存摺可稽(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24、49-51、57-59頁;消債更字卷第1 9-21、57-61、69-73頁);其母親係31年1月26日出生,80 餘歲,無工作收入,僅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759元,名下財 產僅臺南水交社郵局存款餘額2,100元,有聲請人提出身分 證影本、戶籍謄本、母親之108年、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南水交 社郵局存摺等件可稽(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24、53-55、61 -63頁;消債更字卷第19-21、63-67、75-79頁),顯見聲請 人之父母親均無工作能力,僅有每月老人補助7,759元之收
入,且名下財產均無法支應其生活費用,應認有受聲請人扶 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應以前揭規定之17,076元為限 ,並由聲請人負擔。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父母親之扶養費 用均應以9,317元(計算式:17,076元-老人補助7,759元=9, 317元)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支付父親每月扶養費7,000元 及母親每月扶養費5,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 當,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9,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5,965元、父親每月扶養費7,000元及母親扶養費 用5,000元後,餘額1,035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後,無擔 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達10,546,174元,縱先以聲請人名下全 球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價值分別為58,068元、18,817元, 共計76,885元)清償部分債務後,上開每月餘額1,035元, 顯難以負擔任何還款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 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 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97,788元 消債更字卷第171-183頁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70,717元 消債更字卷第221-225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1,901元 消債更字卷第155-165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4,626元 消債更字卷第199-219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49,135元 消債更字卷第233-243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82,725元 消債更字卷第139-145頁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63,075元 消債更字卷第227-232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16,059元 消債更字卷第109-137頁 9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6,850元 ①未陳報債權金額,消債更字卷第167頁。 ②依據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41頁之前置調解債明細表所載之債權金額。 10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1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7,235,127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39-143頁;消債更字卷第169頁 1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59,829元 消債更字卷第147-153頁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3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8,342元 受讓新光商銀債權;消債更字卷第185-19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0,546,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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