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進賜
劉嘉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魏進賜、劉嘉貞(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
告高淑英(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
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1,602元(原判決命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5萬元及其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
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逾」93萬8,398元部分廢棄,故上訴請
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1,602元,計算式:185萬元-9
3萬8,398元=91萬1,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