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88號
TNDV,109,訴,2088,2023011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淑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高淑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琴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20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
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