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5號
TNDM,112,聲,85,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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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芳瑨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芳瑨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083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28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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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