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岳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岳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16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13年2月1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