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號
TNDM,112,聲,11,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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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秋香


受 刑 人 孫繼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111年度執字第82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繼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徐秋香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含 利息等語。
二、經查上述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 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查址資料影本、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受刑人既經檢察 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 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含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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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