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鉦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4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鉦益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顏鉦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 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同年7月 間某日止,連結網際網路,進入賭博網站「Q8娛樂城」與該 賭博網站經營者多次對賭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以網際網路下 注簽賭,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以此新興賭博方式圖謀 不法利益,易使此類賭博網站迅速蔓延網路社會,助長社會 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 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簽賭金額 、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學歷為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 堪認被告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
而無再犯之虞;況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 手段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再犯,對於初犯 ,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目的, 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確 實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 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現金之負擔。若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到現在還是輸的,只是輸多少沒有記 等語(警卷第5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因本件以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尚無從依法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917號
被 告 顏鉦益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鉦益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4 日至同年7月某日止,透過網際網路在外國賭博網站「Q8娛 樂城」(網址:amg168.q8.bet)申請帳號成為會員後,在其位 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所,使用其所申請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上網,進行線上簽賭行為,顏鉦益利用其 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作為與 該賭博網站提供之廖俊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所 有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賭金往來之賭博 工具(新臺幣與網站點數比為1:1,可相互匯款兌換);賭博 方式「真人視訊百家樂」,玩法係賭客可下注莊家、閒家, 再由荷官發牌決定贏家,莊家與閒家比牌,點數越接近9點 者獲勝;另外賭博方式「彩球類」玩法係賭客下注數字號碼 ,有二星、三星、四星,依據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作為中 獎依據。以上開方式與賭博網站對賭,若贏,則可獲得獎金 ;若輸,賭金則歸賭博網站。嗣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鉦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另案被告廖俊哲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顏鉦益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Q8娛樂城」賭博網站 截圖照片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自109年8月某日至111年1月13日,透過 網際網路在上開賭博網站「Q8娛樂城」進行線上簽賭、下注 ,亦涉有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 罪嫌。惟按110年12月28日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規 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 元以下罰金。」為普通賭博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 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 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 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所謂之「賭博場 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
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 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 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 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 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 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 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 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惟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 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是網際網 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 ,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 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之要件而定。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 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 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 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 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 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 ,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 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 。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 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 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 法定之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裁判參照。又 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固於110年12月28日新增:「以電信設 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 同」,惟該規定於111年1月12日公布施行,並未溯及既往, 查依報告意旨所述,被告109年8月某日至111年1月13日進行 網路簽賭之時間,係於新法(刑法第266條第2項)施行前, 則本件被告固坦認有於報告意旨所指該時、地,以電腦上網 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事實。然上開賭博網站係經由 私下設定特定之帳號、密碼,賭客必須登入個人帳號、密碼 ,始能下注、簽賭,足認被告上開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 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 悉其等對賭之事,該賭博網站與各賭客之互動模式,應屬類 似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並非公眾得以自由見聞,而與前 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構成要件有別,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本件所為與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 項賭博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間,自無由成立本罪,惟此部分
與前揭簡判部分因屬接續犯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如認亦成 立犯罪,應為前開簡判部分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7 日 檢察官 黃 淑 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