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1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進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 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所有之財 物,法紀觀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並 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兼衡其 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既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118號
被 告 陳進中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7時5 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輕鬆購五金百貨安和店內 ,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吳聖女所管領之瞬間接著劑1瓶(價 值新臺幣43元)得手,經吳聖女當場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聖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進中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吳聖女於警詢之供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 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遭竊商品照片、被告照片、監視 器錄影檔案光碟。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