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9號
TNDM,112,簡,19,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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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東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9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東輝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號偽造車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韓東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其自民國111年5月起至 同年10月6日下午3時17分與郭光博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時止 ,將如聲請書所載偽造車牌懸掛於大型重型機車使用等語, 則被告多次駕駛而行使偽造車牌之行為,乃係基於同一行使 偽造特許證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未向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請領大型重型機車車 牌,為得於道路上行駛,上網購得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車 牌1面,並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其所駕駛之大型重型機車上 而行使之,顯見其動機不良,且所為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主 管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 之車牌號碼00-00號偽造車牌1面,未據扣案(參見本院公務 電紀錄記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2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9321號
  被   告 韓東輝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東輝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底某日 ,從網路上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號車牌2面後,懸掛在 其所騎乘之大型重型機車上。嗣於111年10月6日15時17分, 韓東輝騎乘該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與民 族路口處,與郭光博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碰 撞(無人提出告訴),經警到場處理,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東輝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郭光博於警詢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公路



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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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