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7號
TNDM,112,簡,17,202301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9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月理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月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徒手竊取告 訴人所管領之統一超商門市內商品,法治觀念薄弱,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其犯後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已履行調解內 容,此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所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參警卷第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犯後坦承徒手拿取聲請書所載商品,且沒有拿錢給店 員之行為,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履行和解內容完畢,已 如前述,因認被告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所竊得之物,屬被告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3項規定為沒收,惟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損失,業如前述 。該賠償雖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將犯罪所得,合 法發還被害人之無庸諭知沒收情形,惟該實際賠償告訴人損 害之結果,與將犯罪所得發還告訴人之結果相當,是本案因



上開賠償結果,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是如本案仍對被告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9972號
  被   告 許月理 女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月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9月26日20時38 分至同時42分止,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德欽門市 內,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鄭羽岑所管領之曼秀雷敦藥膏3個 、3號電池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323元)得手。經鄭羽岑發 現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鄭羽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月理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鄭羽岑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和解書。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