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沛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23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沛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沛育為111年度大業甲字第240204號教育召集應召員(編 號0407),其明知應於民國111年5月2日,至屏東縣○○鎮○○ 路0段00號(仁壽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遵 期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妨 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 集令受領回執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三、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為本案行為前,無因案經法院論 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智識程度(高職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自陳為中低收 入戶)、犯罪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