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10號
TNDM,112,簡,110,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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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EIRIS LEO FRANCOIS SIMON(法國籍;中文名: 歐陽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1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EIRIS LEO FRANCOIS SIMON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落建女性專用生髮慕絲5%」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應補充為 「案發地點屈臣氏新北門店監視器錄影截圖10張、道路監視 器畫面截圖2張」。
㈡證據補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 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各1份、屈臣氏新北門店 監視器光碟1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而徒手 竊取商店內之商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值可議,以及其徒手行竊之手段、所竊取財物數量及價值 ,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素行尚屬良好,現在台就學,經濟 狀況勉持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調查筆 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得之「落 建女性專用生髮慕絲5%」1瓶,並未返還被害人,業據被告



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此 部分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事,故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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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