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3號
TNDM,112,單聲沒,1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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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楷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楷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 6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16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 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系統列印資料、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證明書在卷供參,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註 1 仿冒「Monogram)(bi-colored」商標之耳環 1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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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