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昭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公克、零點壹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昭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2 包(檢驗後淨重0.110、0.193公克),為違禁物,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236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爰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0.110、0.193公 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 3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5頁)存卷可 參,顯見上開扣案白色結晶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包裝上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供裝甲基安非他命 且供防潮之用,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分離,亦應一 併沒收銷燬之。故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 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