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2號
TNDM,112,單禁沒,1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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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後淨重0.100公克)經鑑定 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送驗白 色結晶檢體一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17 公克、檢驗後淨重0.100公克),有該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69582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 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 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 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 ,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本 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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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