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22號
TNDM,111,金訴,922,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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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1751號、第12258號、第1226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
度偵字第13343號、第14459號、第2530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9954號、第47591號、第52020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鍠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政鍠可預見將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 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 ,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存簿 、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 中旬,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公司宿舍前,將其向玉 山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 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簿、金融卡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劉嘉閔」之某詐騙集團之成員,以此方式 容任該詐騙集團用以犯罪。嗣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 手法對林嘉慧蘇玉婷吳家馨楊桂蓮廖妤柔、程豑嫺 、陳淑琪魏如婕陳靜宜施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銀行 帳戶。嗣渠等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林嘉慧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蘇玉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玉井分局吳家馨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楊 桂蓮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廖妤柔及程豑嫺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陳淑琪魏如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竹山分局、陳靜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 及陳靜宜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吳政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桂蓮廖妤柔、程豑嫺、林嘉慧蘇玉婷吳家馨陳淑琪魏如婕陳靜宜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卷附證人即告訴人林嘉慧蘇玉婷吳家馨提供之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被告玉山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起訴書附表所示匯款憑證、告訴人等所提出之對話 紀錄、匯款單據、告訴人陳淑琪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 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取畫面、告訴人魏如婕所提供之LINE對話 紀錄、國內( 跨行) 匯款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取 畫面、告訴人陳靜宜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擷取畫面。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個交付行為,同時交 付2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共9 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論處。
㈡被告本件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 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遞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 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 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 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 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經濟損失,被告雖坦承



犯行但迄未能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並斟酌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從事營造業的工地領班,每月 薪資約4 萬元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乃指 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 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僅 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 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 、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 犯行沒收。而本件被告交付帳戶共取得2萬元之報酬,業經 被告主動繳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隨案匯交本院保管帳 戶,上開繳交之2萬元為被告交付帳戶之犯罪所得,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蕭擁溱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 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匯款憑證 1 林嘉慧 110年12月15日至111年5月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1月22日22時0分許至1月24日20時56分許 分7次共28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網路轉帳翻拍畫面 2 蘇玉婷 110年12月31日至111年2月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9日16時11分許、21日13時8分許、13時8分許 20萬元 3萬元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網路轉帳翻拍畫面 3 吳家馨 110年12月29日至111年1月30日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8日10時43分許、1月25日10時16分許 50萬元 15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無 4 楊桂蓮 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1月25日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9日16時1分許、 111年1月19日16時2分許、 111年1月25日12時43分許、 111年1月25日12時45分許、 111年1月25日15時許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萬元 7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匯款單據 5 廖妤柔 110年10月9日至111年1月21日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21日15時33分許 12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匯款單據 6 程豑嫺 110年年底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7日18時48分許、 111年1月17日18時49分許、 111年1月17日18時52分許、 111年1月17日18時54分許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匯款單據 7 陳淑琪 110年12月9日至111年1月25日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20日9時36分許 95萬1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網路轉帳翻拍畫面 8 魏如婕 110年12月中至111年1月26日間 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8日11時37分許、 111年1月19日0時7分許、 111年1月20日0時5分許、 111年1月22日0時5分許 15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5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華南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網路轉帳翻拍畫面 9 陳靜宜 110年12月29日至111年2月18日間 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1月17日19時57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匯款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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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