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299號
TNDM,111,金訴,1299,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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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睿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2
47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112號),本院
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睿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睿呈於民國111年6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加入綽號「霸子」、「紅茶」 所屬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 團犯罪組織(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24號刑事判決在案),擔任車手負責提 領詐騙贓款。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電 話聯絡徐惠貞羅書伶、呂孟樺楊淑媛,以附表所示詐騙 方式,致徐惠貞等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後,即由「霸子」 於附表所示時間指示高睿呈於附表所示地點,依序提領如附 表所示由徐惠貞等人匯入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霸子」所 指派之上手,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案經徐惠貞羅書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楊 淑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二、本件係經被告高睿呈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 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 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徐惠貞羅書伶、楊 淑媛、證人即被害人呂孟樺警詢之證述。
 ㈡告訴人徐惠貞羅書伶、楊淑媛、被害人呂孟樺與詐欺集團 成員對話紀錄、告訴人羅書伶匯款交易明細、陳政禮帳號00 0-0000000000000帳戶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函文、 客戶全部資料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賴敬元帳號00



0-0000000000000帳戶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函文、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被告於郵局、 全聯超市、統一超商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查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後,雖有多次之匯款行為,惟彼 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接續一行為評價,另被告對 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多次在ATM提款行為及先領取裝有提 款卡之包裹再行提款,均係為達到詐欺取財目的,而侵害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上開被告針對 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實施 詐騙行為,而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與綽號 「霸子」、「紅茶」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就上開犯 行分工擔任領取人頭提款卡包裹及提領告訴人遭詐騙款項, 堪認被告參與上開犯行和綽號「霸子」、「紅茶」及其他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 擔部分犯罪行為,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本院審酌上開各罪之法定刑及被告於審判 自白一般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規定等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各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牟取不法報酬 ,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提領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贓款, 再交付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隱匿其詐欺所得去 向,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 間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尚 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渠等損害,惟告訴人 羅書伶、被害人呂孟樺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素行 、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犯後態度、自陳學經歷及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又被告雖構成洗錢罪,惟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 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112 號)之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為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10條之2,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及交付收水手方式 宣告刑 一 徐惠貞 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1日18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徐惠貞,假冒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佯稱徐惠貞網購時因遭系統誤設定為會員,將分期付款,欲替其解除分期付款設定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云云,致徐惠貞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19時43分13秒 49,986元 ①高睿呈先在統一超商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放置在某處廁所後,嗣再由綽號「霸子」交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分別於111年6月21日19時47分28秒、19時48分33秒、19時49分29秒、19時50分19秒、19時51分29秒、19時52分23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榮民之家大門左側郵局ATM)提領20,005、20,005、10,005、20,005、20,005、10,005元,後將款項一併交付予綽號「霸子」所指派之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②高睿呈持綽號「霸子」所交付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於111年6月21日19時56分45秒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東德門市ATM)提領15,005元,後將款項交付予綽號「霸子」所指派之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高睿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6月21日 19時47分58秒 49,986元 111年6月21日19時51分49秒 15,123元 二 羅書伶 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6月21日20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羅書伶,假冒「小紅繩」手飾客服人員,佯稱羅書伶遭工作人員誤設定為批發商,將定期扣款,欲替其解除定期扣款設定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云云,致羅書伶陷於錯誤,於附表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22時2分51秒 12,015元 ①高睿呈持綽號「紅茶」所交付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分別於111年6月21日22時5分27秒、22時6分28秒、22時7分38秒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明倫門市ATM)提領20,000、20,000、13,000元,後將款項交付予綽號「紅茶」之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②高睿呈持綽號「紅茶」所交付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分別於111年6月21日22時11分35秒、22時12分43秒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聯超市臺南大勇門市ATM)提領20,000、10,000元,後將款項交付予綽號「紅茶」之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③高睿呈持綽號「紅茶」所交付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分別於111年6月21日22時26分56秒、22時27分57秒、22時28分46秒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東龍門市ATM)提領20,000、20,000、7,000元,後將款項交付予綽號「紅茶」之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高睿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6月21日22時4分48秒 11,088元 111年6月21日22時10分18秒 7,985元 三 呂孟樺 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6月21日22時00分許撥打電話予呂孟樺,假冒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佯稱呂孟樺因網購系統被駭遭設定為批發商,將定期扣款,欲替其解除定期扣款設定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云云,致呂孟樺陷於錯誤,於附表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22時18分55秒 32,998元 高睿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四 楊淑媛 不詳真實身份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6月21日20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淑媛,假冒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佯稱楊淑媛因網購系統被駭遭設定為VIP等級,將定期扣款,欲替其解除定期扣款設定需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云云,致楊淑媛陷於錯誤,於附表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6月21日21時58分48秒 30,000元 高睿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21日22時07分18秒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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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