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被 告 方宗裕
第 一 審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宗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宗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