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29號
TNDM,111,簡上附民,29,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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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莊騏
被 告 侯畯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法案件
,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對侯畯挺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有關被告侯畯挺部分。
二、被告侯畯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 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號、23年附字第248號、60年台上 字第633號判例參照)。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 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
(一)查,原告莊騏亘受騙於110年10月I日20時10分許,將新台幣 50,000元匯入張歸意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31化00000000號 帳戶,並未將受騙款項匯入被告侯畯挺之帳戶,故原告莊騏 亘並非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案件被告侯畯挺犯罪之 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侯畯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至於原告對被告張歸意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 經本院111年度南司金簡上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成立,有調 解筆錄可參(金簡上卷第177至178頁),附此敘明。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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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