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9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順財
鄧裕蒼
上1人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林政逸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黃耀民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0號」應更正為「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51號」;當事人欄內應增列「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 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 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原案號之記載,誤 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90號」,故僅屬文字誤繕之顯然錯 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又當事人欄顯然漏列「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予補正,揆諸前揭
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