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14
號、111年度偵字第7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 帶兇器竊盜之犯意,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行為時間、地點 、被害人、竊取方式及犯罪所得均如同表所載)。因認被告 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信忠業於111年12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附表:陳信忠所涉犯罪事實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 犯罪所得 偵查案號 1 民國110年9月8日8時許 臺南市楠西區東勢里楠西高幹221右2左6~A1電線杆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剪刀,將左列地點之銅製電纜線(長約213公尺)剪斷後竊取之。 銅製電纜線(長約213公尺) 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 2 110年9月16日11時前某時 臺南市玉井區豐里里玉馬高幹41右16~右17C2電線杆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利器,將左列地點之銅製電纜線(長約179公尺)剪斷後竊取之。 銅製電纜線(長約179公尺) 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 3 110年10月6日19時30分許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電箱附近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利器,將左列地點之電纜線(長約30公尺)剪斷後竊取之。 電纜線(長約30公尺) 111年度偵字第7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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