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79號
TNDM,111,易,379,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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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意翔



陳冠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沒收。乙○○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與A女(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男女 朋友,因A女與己○○曾發生性行為(己○○所涉妨害性自主部 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偵字第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甲○○遂與友人乙○○、A女、陳○娟(後2 人所涉恐嚇取財部分,另由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 處分)約己○○於110年4月24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新市區 大洲里南135線往大洲國八橋下談判。甲○○、乙○○於談判過 程中,竟共同意圖為甲○○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甲○○持空氣槍1支對己○○恫稱:我給你兩個選擇, 第一個給拎北簽50萬支票,第二個我在這裡馬上把你彈掉、 看你要簽,還是要直接在這裡把你彈掉等語;乙○○則在旁幫 腔稱:開掉啊等語,惟因己○○同行之友人丙○○報警處理,警 方到場而恐嚇取財未遂。警方並於現場扣得空氣槍1支(經 鑑定無殺傷力)、槍柄套1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2人犯罪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 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 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 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 定之反面解釋,亦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甲○○、乙○○2人之辯解:
(一)訊據被告甲○○、乙○○固坦認其於事實欄所載時、地,與A女 、陳○娟約己○○談判。甲○○於談判過程中稱:我給你兩個選 擇,第一個給拎北簽50萬支票,第二個我在這裡馬上把你彈 掉、看你要簽,還是要直接在這裡把你彈掉等語;乙○○則在 旁幫腔稱:開掉啊等語。警方並於現場扣得空氣槍1支(經 鑑定無殺傷力)、槍柄套1個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恐嚇 取財未遂犯行。
 1.甲○○辯稱:這些話不是對己○○講的,我是對乙○○講,那是我 們平時開玩笑會這樣講話,當時己○○是在跟陳○娟講話,槍 都是插在我的腰間,我沒有拿出來。乙○○拿走直接丟掉,說 「不需要這種東西」,我牽著我女兒,我根本不可能去幹這 種事情,當時乙○○也是拿著我女兒的芭比娃娃等語。 2.乙○○辯稱:我把甲○○女兒的芭比娃娃弄壞了,當時我也不知 道在講錢,甲○○轉頭跟我講,我就講說「東西用壞了,要賠 多少錢」,甲○○就說50,這都是開玩笑的,根本不是跟己○○ 講錢的事情,槍原是插在甲○○屁股那邊,是我拿出來丟掉的 云云。
二、上述被告甲○○、乙○○坦認及不爭執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警一卷第5-13頁、偵一 卷第75-77頁、警一卷第39-45頁、本院卷第156至161頁),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己○○、證人丙○○、A女、陳○娟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之員警李豊豪之11 0年6月27日職務報告(警二卷第3頁)、現場對話譯文(警 二卷第97-11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87-95頁)、刑案照片9張(警二 卷第113-121頁)、檢察官勘驗筆錄(偵二卷第33頁)、111 年9月21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易字卷第82-84頁)附卷可按 ,此等事實先堪認定。
三、被告甲○○、乙○○2人如事實欄所載話語之對象係己○○,且係 由甲○○持空氣槍1支對己○○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一)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證稱:我與A女出去玩,事後才 知道她有男朋友。A女男朋友約我出來說要私下和解,一開 始約在社內統一超商,我們到達後,對方說統一超商人太多 ,講我們去比較沒有人的地方談判,我們跟車前往國八橋下



,我與對方都下車,他們先問我與A女的事,後來雙方談不 攏,對方去拿槍與本票,他恐嚇我說兩個方案給我選,第一 條簽50萬本票、第二條就是當場直接把我開掉,後來對方發 現警方車輛駛來,他們就把本票與槍枝丟棄。(對方拿槍與 本票之行為是否讓你心生畏懼?)是。A女的男朋友甲○○拿槍 後,先是抵著我的腹部,後來叫我蹲下後,他持續叫我選擇 簽50萬本票或當場直接把我開掉,我盡量拖延時間,等警方 到場。因他手上有持槍,我認為他要開槍把我打死等語(警 卷第47-53頁)。於偵查中證稱:我與A女發生性關係,對方 媽媽約我4月24日晚上8點在新市區社內的7-11,之後我與丙 ○○一起去,對方媽媽說要去比較沒人的地方,就改新市區新 港社大道橋下,到橋下在講時,對方說要嘛簽50萬本票,不 然就持槍打我,中途甲○○有拿槍出來抵著我腹部等語(偵卷 第51-52頁)。
(二)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110年4月24號20時許抵達社內統一 超商,我跟己○○下車,甲○○跟我們講現場人太多,要我們換 地方講,他就叫我們跟著他走,在車上時我就開始錄音並報 警,到達現埸後,我與己○○下車,正在錄音的手機放在口袋 裡,他們先跟己○○講他與A女的事情,甲○○從他的車上拿出 槍跟本票,他將槍跟本票拿下車來恐嚇我朋友己○○。甲○○跟 他說一條路給他簽本票,另一條路叫他跪下馬上開槍,他就 把槍拿出來抵住己○○的肚子要他跪下,己○○那時候站著拖延 時間,隨後警方就到了。他看到警方到場,隨即把槍丟到草 叢裡等語(警一卷第61至63頁)。於偵查中證稱:他們在跟 己○○談時,有人拿槍指著己○○上半身,要求己○○簽本票50萬 ,不然就對他開槍。(你認為己○○有無害怕?)應該有,因為 他有後退的動作,所以我認為他可能有害怕等語(偵一卷第 5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到大洲國八橋下後己○○跟被告 在講他們的事情,後來被告就叫己○○簽本票,不然就要對他 開槍,是在庭之甲○○拿槍說要開槍。(有指著林秉睿的肚子 ?)有,就對著。(在庭之另一位被告乙○○在現場做什麼事 情?)我沒有印象,當時很暗等語(偵一卷第53頁)。(三)互核上開證人己○○、丙○○就被告甲○○持槍對己○○說:我給你 兩個選擇,第一個給拎北簽50萬支票,第二個我在這裡馬上 把你彈掉、看你要簽,還是要直接在這裡把你彈掉等語之情 節所述一致,亦與附表所示錄音內容相符,且被告甲○○於警 詢之初曾供述:我剛下車就叫我女朋友A女與己○○對質,我 覺得己○○一直在說謊,我就跟他說看他怎麼處理,他完全不 講話,我跟他講要馬50萬解決,要馬你看要怎麼樣處理,後 來警方就來到現場了。(你於何時將空氣槍拿出?)因他與我



女朋友爭論不休,我出於生氣,把槍從我右邊口袋拿出等語 (警卷第7、11頁),且依前揭錄音內容以觀,確係被告甲○ ○、陳○娟在指責己○○與A女去汽車旅館要如何交代,被告甲○ ○為上開行為及所稱:「我給你兩個選擇,第一個給拎北簽5 0萬支票,第二個拎北在這裡馬上把你彈掉(台語)」,「看 你要簽,還是要直接在這裡把你彈掉,拎北處理事情很簡單 啦(台語)」,被告乙○○所稱「開掉」對話之對象即為告訴人 ,且被告2人恫嚇「彈掉」,「開掉」之內容亦與槍枝相關 ,本案亦有被告甲○○所有之空氣槍1支、槍柄套1個扣案可佐 。是證人己○○、丙○○前揭證述內容,應可採信。被告甲○○確 有持空氣槍對己○○恫嚇如事實欄所載之內容,被告乙○○在旁 稱:開掉啊等語之對象亦為己○○可堪認定。
(四)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 使該人主觀上生畏佈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 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 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 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 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恐嚇」 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 、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 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持 空氣槍對己○○恫嚇:我給你兩個選擇,第一個給拎北簽50萬 支票,第二個我在這裡馬上把你彈掉、看你要簽,還是要直 接在這裡把你彈掉等語,足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仍決意 為之,足認被告甲○○主觀上有恐嚇之犯意。且該內容足使聽 者感受心理上之壓力、不安,由此益徵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 其因此感到畏懼等語,實與常情無違,確屬可信。(五)告訴人己○○並無積欠被告甲○○任何債務,業據證人己○○證述 :我與甲○○不認識,僅知道她是A女的男朋友等語(見警卷 第51頁)。被告甲○○亦自承:與己○○不認識。他與我女友有 感情糾紛等語(見警一卷第11頁)。證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 :我當時在現場。我沒有對他行恐嚇取財,我跟他當面對質 ,因我們兩方說法不一,沒有共識,我男友甲○○向己○○提出 支付50萬的要求,但還是有詢問他意見,問他有沒有更好的 解決方法,我們當時就在現場等他的答覆。不是我提出的, 金額是我男朋友指定的等語(見警一卷第17-19頁)。足認 被告甲○○對告訴人並無50萬元之債權,被告甲○○假藉係告訴 人與A女間有感情糾紛之名義,向告訴人索討50萬元,顯然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為明確。




(六)而被告乙○○明知被告甲○○持槍恐嚇,要求被害人己○○簽立50 萬元支票,竟在旁稱「開掉啊」等語,核該等話語及行為客 觀上已屬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恐嚇言詞及動作,乙○○自與 被告甲○○具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且有行為分擔,而為共同 正犯。
四、至於被告2人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其等所舉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在旁邊。我沒 有看到空氣槍,是甲○○跟乙○○兩個人在那邊拿一個芭比娃娃 在玩,我沒有看到他們有爭執什麼。沒有聽到甲○○有講恐嚇 的話。(他們2人拿芭比娃娃在那邊玩,講什麼話?)講甚 麼話我沒有聽得很清楚。(你怎麼會知道是恐嚇的話?)他 剛剛有提到。(他剛剛沒有提到談話的內容?)是嗎,我只 有聽到他說哈囉什麼的。(他們在講事情的人有哪些人?) 當事者兩、三個。甲○○、甲○○之前的女朋友、乙○○。還有甲 ○○的女兒,還有我。(你聽到開玩笑的話內容為何?)你突 然叫我講,我也不知道怎麼講。(你站的距離是否可以聽到 他們在講什麼?)是不可能聽得很清楚。就拿一個娃娃在那 邊打來打去,在那邊玩而已。他們都在那邊喊來喊去,我不 知道他們在喊什麼等語(本院卷第470、471頁)。證人丁○○ 並無法明確證述出被告甲○○、乙○○於當時所說如附表所示的 話,其是否有在場見聞本案發生經過,或因距離、環境吵雜 等因素而沒有看到或沒有聽到被告2人對告訴人說何話語, 乃屬正常,是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不足以之為被 告2人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甲○○供稱:乙○○有說「不需要這種東西」,乙○○辯稱: 其講說「東西用壞了,要賠多少錢」等語,然該等話語於現 場錄音中均未出現,被告2人上開所辯,與客觀之錄音證據 不符。
五、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甲○○、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二、被告2人於上揭事實所示之犯行,係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 之實行,但尚未獲取財物,皆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乙○○年輕力壯, 手腳健全,竟不思以合法正當之途徑獲取財物,率以事實欄 所載之方式,向告訴人己○○恐嚇取財,使告訴人己○○心生畏



懼,因警方到場而未遂,被告2人犯後否認犯行,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未見悔意之態度,另斟酌被告甲○○為本 件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之主導者,被告乙○○涉案分工程度較少 ,暨考量被告2人之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兼衡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第161至16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扣案之空氣槍1支,為被告甲○○所有,業據被告甲○○於警詢 時陳稱:在臺南市北區成功路上的武星級買到的等語(見警 卷第11頁),該空氣槍1支係供被告甲○○犯本件犯行所用,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至於槍柄套1個,並未用以犯本案之罪,爰不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勘驗錄音時間自15:32至19:40】以下國、台語夾雜對話 【15:32】陳○娟:我問你啊,這如果真的出去發生甚麼事情的 時候勒?(台) 【15:41】陳○娟:我問你們啦,誰受的了?有人受的了嘛(台) ,你們有沒有想過什麼後果啊?趁爽嗎( 台) ?還是 現在要在這裡做(台)? 【15:54】己○○:沒有,那時候 【15:54】陳○娟:要嗎(台)? 【15:55】己○○:不用 【15:56】甲○○:我給你兩個選擇,第一個給拎北簽50萬支 票,第二個拎北在這裡馬上把你彈掉,這樣好不好 (台)? 【16:05】乙○○:開掉啊(台)。 ☆警詢譯文翻譯為「開掉啊(台)」,惟經勘驗後,也有可能是「跪下啦(台)」。 【16:06】甲○○:開掉啦,臭及掰,給玲北送X (聲音很小, 聽不清楚)(台) ☆警詢譯文翻譯為「開掉啊(台)」,惟經勘驗後,也有可能是「跪下啦(台)」。 【16:14】甲○○:看你要簽,還是要直接在這裡把你彈掉,拎 北處理事情很簡單啦(台) 【16:22】甲○○:說話啊,幹你娘勒(台) 【16:26】陳○娟: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搞得有多難看,你知不 知道有多難看?(台) 【16:41】陳○娟你們都沒有想到什麼後果,我們這個來跟我 講的時候(台),她說媽媽要怎樣,我跟她說我也不 知道啊,因為我人也不在台南,你要我怎麼辦,我要 怎麼跟別人交代(台),一個女孩子你帶出去,然後 變成這樣回來,這樣對嗎?喔好,你們是朋友沒關係 ,你們要出去都OK,你不要給我發生甚麼事情回來嘛 ,你就明明知道她是有男朋友的人(台),是不是? 【17:12】己○○:我知道 【17:22】陳○娟:啊你認為這樣要怎麼處裡?你跟我講,你現 在要怎麼處理(台),你的認知你想要怎樣處理,你 什麼證據都沒有,你什麼都沒有可以給我看(台), 就算要替你講話(台),我也沒辦法餒(台),不是 嗎?你說你訊息全部都刪掉了,什麼都刪掉了,什麼 都沒有,對不對,弟弟,我沒有給他凹啦(台),對 不對,他什麼都沒有,他真的是什麼都沒有啦。 【17:52】陳○娟:你今天有拿出個什麼證據來給我看嗎?你說 ,喔都我家○○說的, 啊我家○○說是你。 【18:03】陳○娟:啊我要聽誰的,不要說他是我的誰,他是我 的誰都無所謂啦(台)。 【18:17】陳○娟:但是你們要..要處理了,好,你證據拿出來 給我看嘛,讓我知道說你說的都是事實嘛(台),對 不對,阿不然你事實在哪裡(台),你的事實在哪裡 ?請問一下你事實在哪裡,給你們自己講嘛(台), 你們事實在哪裡? 【18:42】陳○娟:我乾兒子昨天也有跟我說,沒關係,我直接 帶她去他那裡報案,直接抓你,我乾兒子親自去抓你 ,抓你的那個絕對是我乾兒子(台)。 【19:00】陳○娟:你認為這樣對你、對你家會比較好嗎? 【19:11】乙○○:還是你覺得志願役很好做? ☆警詢譯文翻譯為「還是你們現在要跟我們一起走?」,惟經勘驗後,應係「還是你覺得志願役很好做?(台)」。 【19:15】陳○娟:做太爽了,是不是?做太爽了,我可以讓, 我可以讓你很難過餒(台)。 【19:20】乙○○:你在哪個單位待啊? 【19:23】乙○○:你在哪個單位待啊? 【19:26】己○○:屏東 【19:26】乙○○:屏東哪裡啊? 【19:28】己○○:枋寮 【19:29】乙○○:枋寮喔 【19:35】陳○娟XX(講話含糊,聽不清楚),你不要拿這隻 來打我餒(台)。 【19:40】乙○○:阿這個要怎麼處理?(台) 【19:40】甲○○:沒有,這很簡單嘛,看你有甚麼誠意,能解 決這個事情就好了,很簡單嘛,要怎麼處理,你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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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