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80號
TNDM,111,單聲沒,48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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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柒公克、零點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天祥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 經警於(一)民國110年8月9日17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 ○里000○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2 3、0.29公克)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二)另經警於111年 1月4日13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查獲,並扣 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前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8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2包係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另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則均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 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 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前開扣案之物,分別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 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 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海洛因 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 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何天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 0月19日停止戒治處分出所,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扣持有白 色粉末2包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新營分局調查筆錄2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筆錄2份、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07公克、0.067公克),經 送請鑑驗,結果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80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均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予沒收銷 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殘留之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 併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於該案施用 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
㈣、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3組、針筒1支、分裝勺1支、殘渣袋2包 110年度保管字第1746號 2 注射針筒2支 111年度保管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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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