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曉莉告訴被告方文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