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736號
TPDV,90,重訴,1736,202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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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周譪倫
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0年9月2
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載被告「周藹倫」,均應更正為「周譪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稱其為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債權之受讓人,以民國111年12月22日民事聲請狀,聲 請更正該判決所載被告周譪倫姓名如主文所示等語。經查, 本院前開判決被告「周藹倫」戶政資料記載之姓名為「周譪 倫」,有該事件調卷資料、該判決正本3頁、周藹倫戶役政 資料網站查詢資料(按舊址核與原判決資料相符)、個人姓 名更改資料(按查無更改紀錄)等件可稽,堪認「周藹倫」 係誤寫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周譪倫」。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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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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