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賴吳愛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0 1 1000 002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0 1 1000 003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0 1 1000 004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0 1 1000 005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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