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韻琇(即陳蔡瑞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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