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號
TPDV,112,補,7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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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詹華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正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許正昇給付新臺幣(下同)1,825,000
元,有起訴書及本院112年1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為1,8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1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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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