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峻
賴建成
洪瑀
上列原告與如附表所示被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
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
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
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
被告等應將如附表「建物門牌」欄位所示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該等房屋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不包括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價值在內,且請求按日給付不
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亦不併算其
價額。惟原告未陳報本案房屋之交易價額資料,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與本案房屋地點、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每
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20萬2,100 元(詳如附表
「註」欄位說明),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4萬9,018元(
計算式:373萬4,808元+433萬3,024元+279萬3,022元+225萬9,47
8元+433萬3,024元+373萬4,808元+279萬3,022元+806萬7,8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被告 建物門牌 占用建物面積 建物起訴時交易價額 01 童蘭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218、312、313) 18.48㎡ 20萬2,100元×18.48㎡=373萬4,808元 02 陳玉蓮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401、405) 21.44㎡ 20萬2,100元×21.44㎡=433萬3,024元 03 闕譽秋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112、119) 13.82㎡ 20萬2,100元×13.82㎡=279萬3,022元 04 孟繁英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號:218、219) 11.18㎡ 20萬2,100元×11.18㎡=225萬9,478元 05 饒漢光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111) 21.44㎡ 20萬2,100元×21.44㎡=433萬3,024元 06 趙秀蘭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301) 18.48㎡ 20萬2,100元×18.48㎡=373萬4,808元 07 王輝東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號:203) 13.82㎡ 20萬2,100元×13.82㎡=279萬3,022元 08 曾若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及8號(房號:302、304、306) 39.92㎡ 20萬2,100元×39.92㎡=806萬7,832元 註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本案房屋暨土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67萬3,667元【計算式:(65萬元+78.5萬元+58.6萬元)÷3=67萬3,666.6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本案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每坪20萬2,100元(計算式:67萬3,667元×3/10=20萬2,1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