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永聰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9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