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號
TPDV,112,補,3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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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柯翠婷

柯君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若原告認客觀上利益
現難以衡量,則本件即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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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