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號
TPDV,112,補,22,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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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恕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韋翰賴昱維謝天賴志忠楊親霖、巫浩
天、白嘉惠施宜宏吳志雄、戴炯潭(歿)、詹勝偉劉耀程
李嘉龍、簡世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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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